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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园诗话》所载科举教育、职官名词解释
共 240 词条 · 按首字音序排列
科举教育类
A
- 案首
- 明清时期科举县试、府试,发榜按先后次序排,称长案;第一名称案首。
B
- 拔贡
- 崇祯八年(1635)始行,由各省选拔文行兼优的生员贡入京师太学(又称国子监)。清初沿明制,雍正五年(1727)定为六年选拔一次,乾隆七年(1742)定为每十二年选拔一次。并设朝考之制,入一、二等者,礼部按省开单引见,或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学习,或以知县分发试用,或以教职用。
- 榜眼
- 明清时期科举制度中殿试考取一甲第二名的人,清沿明制,榜眼例授翰林院编修。
- 北闱
- 明代以北直隶、南直隶地区乡试为北闱、南闱,清沿明制,通称在顺天府(今北京)举办的乡试为北闱,与江南乡试的南闱相对而言。各省士子均可参加。第一名解元例取直隶籍考生;第二名必取南方籍贯考生,称南元。
- 博学宏词/词科/鸿博/鸿词/鸿词科
- 科举名目之一,始于唐代开元年间。清朝康熙、乾隆各举行一次,先由内外大臣荐举学问渊博、文辞卓越者,不分已仕未仕。因音近乾隆弘历名讳,改“宏”作“鸿”。康熙十八年(1679)在体仁阁考试,考赋、诗,康熙亲自阅卷,共录取50人,俱授为翰林院官,入史馆,纂修《明史》;乾隆元年(1736)在保和殿考两场,首场试经解、史论,二场试诗、赋、论,共录取19人,分授编修、检讨、庶吉士。
- 补增
- 补入增生。明清时期于正额外增广录取的生员名额叫增广生员,简称增生,与廪生不同,不享受国家廪餼补贴。增广名额不多于学额正额。
- 不第/不售
- 指科举考试不中,即不中式之意,又称下第、未第、落第、落榜。
C
- 场屋
- 亦称科场,指士子参加科举考试的场所。亦代指科举考试。
- 朝考
- 清制,殿试录取的新科进士,须再进行一次御试,称为朝考。考试时间在传胪后三日,地点在保和殿。此制始于雍正元年(1723)癸卯科,五年经内阁会议后,遂为定制。朝考题目,初定诏、论、奏议各一篇,乾隆十六年(1751)改为论、奏议、诗、赋各一篇,嘉庆二十年(1815)后又改以论、疏、试帖诗三项命题,光绪二十七年(1901)废试帖诗,论、疏如旧。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钦派阅卷大臣评定成绩,分列一、二、三等,将前十名进呈,由皇帝决定名次。一等第一名称朝元,一甲前三名在殿试后立即授官,其他进士按照朝考成绩,结合殿试及复试名次,分别授予官职。名在前列者用为翰林院庶吉士,其下则依次用为主事、内阁中书,或外补知县。此外,乾隆朝亦于拔贡用朝考之制。
- 出闱
- 闱中,代指科举考场中。出闱,指科举考试结束后考生或考官离开试院考场。
- 春官
- 《周礼》六官之一,称宗伯为春官,掌典礼。唐武则天时改礼部为春官,遂为礼部的别称。
- 春闱
- 指科举制度中的会试,春季在京城举行,又称春试,在每年春二月举行。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为主考官,每三年举行一次。
D
- 大魁
- 指科举时代殿试的一甲第一名,即状元。
- 代倩
- 指科举考试时请人代笔作弊。
- 典试
- 主持科举考试,其负责人称谓典试官。
- 殿试/廷试
- 皇帝在殿廷亲自主持对会试考中的贡士进行朝考。清制,考试地点初在天安门外,乾隆五十四年(1789)改在保和殿内举行。殿试以一日为限,考时务策问。由皇帝钦定甲第,赐出身。一甲前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状元、榜眼、探花;二甲、三甲名额不等,分别赐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以上统称进士。
- 东选
- 唐朝建立后,铨选官员,集应选者于京城长安。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命潼关以东应选者集于洛阳,就近铨选,称之为东选。
E
- 恩科
- 科举考试名目之一。指遇皇帝即位或皇室庆典之年,皇帝特诏增加举行的开科考试。清沿明制,恩科试期如正科,于八月乡试,次年二月会试,或改以三月乡试,八月会试,均临时酌定。如恩科与正科恰遇同一年,也可恩、正并科举行,按两科名额录取。
F
- 分房
- 清朝科举考试,南闱、北闱的同考官都分为十八房,分住东西经房,负有分房阅卷之责,故称分房,阅卷者称房考官。
- 分校
- 指科举时各房考官分任校阅试卷。
- 府试
- 明清选取生员的一种预备性考试,由各府知府主持。经县试录取的童生须参加本县的府(或直隶州、厅)试,考试时间多在四月,报名、履历、保结、场期等与县试略同。
- 府学
- 府一级的学校称为府学。明清两代在各府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学校,与州学、县学同属地方官学,有固定员额。
- 副榜
- 科举考试中的一种附加榜示。清沿明制,于乡试录取正式名额成为举人外,另外录取若干附加名额,列其姓名于正榜之后,称为副榜贡生,或称副贡,即备取之意。乡试副榜始于明嘉靖时,副榜贡生可入国子监肄业,不能与举人同赴会试,但下科仍可应乡试。会试副榜始于明永乐时,不参加廷试,可由吏部授官或参加下科会试,清康熙三年(1664)以后取消会试副榜。
- 副车
- 旧时称乡试录取的举人参加会试为上公车,而列于举人榜后的副榜被称为副车。指乡试、会试的副榜生。清康熙三年(1664)取消会试副榜,之后专指在乡试中取得副榜资格的生员准增附为贡生,称为副贡,又称副车。另详见“副榜”。
- 副主考
- 即派往各省主持乡试的副主考官员。
G
- 贡士
- 清朝称会试中式而应殿试者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新贡生的朱、墨卷要由皇帝选派大臣进行磨勘,还要到礼部填写亲供,并在殿廷复试,磨勘和复试合格者才能参加殿试。
- 观场
- 考生进入科举考场称为场中,观场指考生参加乡试。
- 馆选
- 明清考选制度之一。始于明洪武年间,定制于弘治四年(1491)。即新科进士再经考试,入选者称为翰林院庶吉士,入庶常馆学习,称为馆选。清朝每科进士均举行朝考,选拔庶吉士。馆选办法是参照会试后的复试、殿试、朝考三项成绩。按清朝定制,一甲进士榜下立即授职,二甲、三甲入馆选者,在馆选学习结束后,散馆结束学业,授与实职。
H
- 会科/会试
- 亦称春闱、春试、礼闱、礼部试。清沿明制,每三年一次在京城举行全国性考试,即集中会考之意,参加者为乡试中式的举人。各省应试举人由各州县发给路费,会试前必须经过磨勘试卷和复试。会试在乡试的次年,即每逢辰、戌、丑、未年举行,是为正科,又称会科。若遇皇帝恩诏增加乡试恩科,次年的会试称为会试恩科。会试考官称正副总裁,由皇帝钦派。乾隆十年(1745)定为三月会试,遂成定制。会试考三场,每场三日。试题由礼部奏请皇帝钦定,第一场四书题文三篇,五言八韵排律诗一首;第二场五经题文五篇;第三场策五道。会试发榜日正值杏花盛开,故称杏榜。考中者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发榜之后,新贡士再经磨勘和复试,合格者才能参加殿试。
J
- 计偕
- 汉代被征召的士人皆与计吏相偕同上京城,故称计偕。后世也指举人赴京参加会试。
- 监临
- 指科举制度中乡试的监考官,又称董理重员。总理监察场务之事,防止徇私舞弊。各省乡试设监临一人,四川、甘肃、福建乡试由总督担任,其他省由巡抚担任。除主考、同考官之外,全场办事人员均归监临委派监督。
- 监试
- 指科举考试中临场的监察官,又称董理重臣。清沿明制,分设内帘监试与外帘监试。顺天乡试及会试,内外帘监试皆以科道官充任,其中内帘以满、汉各一员,龙门以内及至公堂事务以满、汉各四员,均于先期行文都察院移取钦派。各省监试,自雍正七年(1729)后,改派道员、知府充任,内外帘监试官各一人。
- 解(jiè)元/解首
- 科举制度考中乡试第一名的人。始自唐代,其时进士由乡而贡,解送入试,故后世称乡试为解试,并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清沿明制,各省乡试考中举人的第一名,称为解元,又称解首。
- 经魁
- 明代科举有以五经取士之法,每经各取一名为首,名为经魁。乡试中每科必于五经中各中一名,列为前五名。清亦沿称前五名为五经魁,或五魁,有时也称乡试第三、第四、第五名为经魁,有时也称第二名为亚元,第六名为亚魁。乾隆十六年(1751)始停五经中举之例。
- 举业
- 又称举子业,指为应科举考试而准备的学业,明清时期专指八股文。
- 举子
- 唐宋时,凡应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均称举人,俗称举子。
K
- 课徒
- 教授学生课业。
L
- 礼闱
- 即会试。清朝科举会试,每三年一次在京城举行,由礼部主持,试院称闱,故名礼闱。
- 帘官
- 乡试、会试场内考官的总称。清沿明制,乡试、会试时,凡试官入闱,由监临将至公堂后的内龙门封锁,门外挂帘,分为内帘、外帘,统称帘官。内帘为主考为主考或总裁及同考官所在,主要负责阅卷,并有管理试卷的内提调、内监试、内收掌等官。外帘为监临、外提调、外监试、外收掌、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所居,负责考场事务。
- 廪膳生/廪生
- 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凡生员得以食廪者称为廪膳生,简称廪生。明初,凡府、州、县学生员都给廪膳,以补助其生活。清朝,经岁、科两试一等前列者,方能取得廪生名义,廪生名额及待遇视州县大小而异,一般岁给廪饩银三至四两。廪生的主要任务是在官学读书,也可为应考的童生具结保证其无身家不清及冒名顶替等弊。违反禁令的廪生,由学官或学政惩治,地方官不得擅责。
- 领乡荐
- 指乡试中举,简称领荐。
- 胪唱
- 又称传胪。指进士殿试后,皇帝召见,按甲第唱名传召新科进士入见。此制始于宋代。
- 鹿鸣宴
- 唐代地方长官为庆贺新科举人中式而举行的宴会。乡举考试结束,州县长官以乡饮酒礼宴请属僚及新贡举子,歌《诗经·鹿鸣》,故名鹿鸣宴。明清沿袭此制,于乡试放榜次日,宴请新科举人及内外帘官等,歌《鹿鸣》之章,作魁星舞,并行新举人谒见考官礼。
- 明经
- 常指唐代设明经、进士二科,以经义取者为明经,以诗赋取者为进士。宋代废除明经科,改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明清时期对贡生的尊称。考选府、州、县学生员的学行俱优者,贡入京师国子监读书,清朝有副贡、拔贡、优贡、岁贡、恩贡,外加例贡,统称为贡生。生员自选为贡生之日起,即不受地方儒学管束,谓之出贡。
N
- 南闱
- 明代以在南京举行的南直隶地区乡试为南闱,清沿明制,习称在江南贡院举行的科举乡试为南闱。与北闱(顺天府乡试)相对而言。
- 南选
- 唐高宗时,桂、广、交、黔等地选任土人为官,因有时所选不当,故派郎官、御史为选补使,去选取适当人才,称为南选。
- 内监试
- 乡试、会试场内考官中负责监考的官员。清沿明制,乡试、会试的考场于至公堂后内龙门加帘以隔之,分为内帘、外帘。内帘者有主考或总裁及同考官,负责评阅试卷;另有内提调、内监试、内收掌等官,管理试卷事务。顺天府乡试由满汉御史二人担任,各省由按察使担任,副监试由道员选派,雍正七年(1729)专以道员担任。乾隆元年(1736)增设内帘监试一员,由道员、知府担任。
- 年家子
- 科举时代称有年谊的晚辈为年家子。
- 年侄
- 科举时代中式者对同年中榜者之子的称谓。又指同榜者子侄辈的自称。
Q
- 琼林
- 旧时皇帝宴请新科进士的地方。清制,进士于考中后满六十周年,重逢原科(同一干支之年)开考,由礼部奏准,与新科进士同赴恩荣宴(通称琼林宴)。
- 秋试/秋闱
- 明清时期为选拔举人,在子、午、卯、酉年秋季举行科举考试,故称秋试、秋闱,又称乡试。各省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由本省秀才与监生参加,考中者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
R
- 入泮
- 古代学校前有泮水,学校即称泮宫。清朝州、县考试新进生员须入学宫拜谒孔子,因称入学为入泮或游庠。
- 入闱
- 指科举考试时考生或监考人员进入考场。
S
- 散馆
- 庶吉士在翰林院庶常馆三年学习期满,经御试后分投官职,称为散馆。清沿明制,进士录取后,除一甲前三名分别授翰林院修撰及编修外,于二甲及三甲进士中选择若干优秀者入翰林院庶常馆学习,称为庶吉士。三年学习期满,由庶常馆教习奏请皇帝御试。考试场地初在体仁阁,后在保和殿。乾隆元年(1736)以后定制,试以一赋一诗。皇帝钦派阅卷大臣阅卷,分别确定一、二、三等之等第,进呈钦定,经吏部引见后,即分别拣选任用。优秀者即一等及二等之前茅者留翰林院为编修或检讨,其余或分为部院司员,或发往外省任州县等官。其学业荒怠者,或再教习三年,或归班选用,也有革职的。此外,庶吉士也有未散馆而授职者,则属特例。若遇开恩科,则不待三年即散馆授职。
- 山长
- 亦称洞主或主洞,一般指书院的主讲者,唐五代时称主讲及总院领务者为山长。清乾隆时,曾改山长为院长,其后仍称山长。
- 上舍
- 宋代太学生分外舍、内舍和上舍三等,学生可按一定的年限和条件依次而升。明清时期以上舍为监生的别称。明代在南京、北京分设国子监,清沿明制,国子监在北京者称为北监,在江宁(南京)者称为南监。监生名目繁多,有贡监、恩监、荫监、优监、例监等。另外,也有由捐纳而取得的监生。
- 食饩(xì)
- 明清时期经考试取得廪生食饩资格的生员享受廪膳补贴,每月由国家给予经济补贴,亦即成为廪生。
- 士籍
- 明朝洪武二十一年命进士立石题名于太学,以记载进士名籍,称士籍。唐代称之为进士登科记,宋代称进士小录,明清称进士题名录。又指各地科考应试士人的名籍簿。
- 试差
- 清朝通过专项考试(考差)选拔乡试考官的临时差遣制度,始于雍正,完善于乾隆、嘉庆时期。由皇帝亲试翰林及进士出身的京官,择优派遣至各省主持乡试,旨在以制度化考核确保考官素质,强化中央对科举取士权的控制。
- 束修
- 修,干肉。古人将十条干肉捆为一束,作为初次拜见老师时奉赠的礼品。后演变为致送教师的酬金(学费)。
- 岁考
- 又称岁试,科举考试制度之一。各省学政到任后的第一年对所属地区举行的考试,是院试的一种形式。清制,学政对府试录取的童生进行考试,合格者取得生员资格,送入学宫。已进入府、州、县学的生员、增生、廪生,均须参加学政主持的岁试,意在考查其平时学业。岁试以四书文、五经文各一题,五言六韵排律诗一首,另外默写《圣谕广训》一二百字,按成绩分为六等赏罚。
T
- 太老师/小门生
- 科举考试中式者称座师的座师为太老师,也叫太先生。中式者自称太老师的小门生,即门生的门生,再传弟子。
- 通榜
- 唐代初设科举时,不糊名,由主考官决定去取。主考官除考量应试者成绩外,主要参考各方举荐意见。考试之前,有预列知名之士,得中者往往出于其中,谓之通榜,又作通牓。
- 童子试
- 唐宋制科考试之一。宋贡举设童子科,凡十五岁以下通晓经文、能作诗赋者皆可应试。经中书省复试后,由皇帝亲试,合格者可赐出身、授官,或免解试。南宋建炎中,童子试或诵经、史、子集,或诵御制诗文,或诵兵书、习步射。其后,童子试或诵“六经”、《论语》、《孟子》、墨义;或作诗赋。其后,或罢或复。明清时期把获取生员(秀才)资格的入学考试称为童生试,简称童试,又称小试、小考。应考者不论年龄大小,均称童生、儒童或文童。童生试依县试、府试、院试三个阶段顺次进行。三年内考试两次,丑、辰、未、戌年为岁考,寅、巳、申、亥为科考。院试合格者,方能成为所在府、州、县学之生员,统称秀才。
X
- 西席
- 西席代指家庭雇佣教导子弟的老师。古时主位在东,宾位在西,故尊称家庭或私塾教师为西席,又称西宾。
- 县试
- 明清时考选生员(秀才)前的预备性考试。考期多在二月,由本县知县主考。应试者先向县礼房报名,由本县廪生保结后方能赴考。约考四至五场,分试八股文、试帖诗、经论、律赋等。第一名称案首。县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府试。
- 县学
- 学校名。明清时期每县设立的学堂(即学校),学生名额按大、中、小县来划分。县学教官称教谕,明清时期按例以举人充任,别设训导辅佐,多以岁贡充任。官府拨给学田作为固定经费,供给生员(俗称秀才)膳食,以备读书和备考高一级考试。
- 乡榜
- 乡试举行后所公布的取中者名单。
- 乡举
- 古代取士之法,指乡里荐举。明清时乡试中式亦称乡举,或称举于乡。
- 乡科/乡试
- 科举考试中的初、中级考试,即乡试,又称乡贡、乡举、大比。明清时期各省每三年举行一次,一般定于子、午、卯、酉年秋八月,故又称秋试、秋闱;其名榜又称桂榜、乙榜。乡试称为正科,又称乡科。明清乡试考三场,凡经科考、录科、录遗合格者均可应试。每场前后共三日,以四书、五经为题,考试八股文、策论、试帖诗等。中式者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取中名额视各省贡赋及人才情况而定,大省可百人,小省二三十人。正副主考官均由朝廷选派。乡试中举后即可赴京城参加次年二月由礼部主持的会试。如会试落第,亦可通过吏部拣选、大挑而取得官职。
- 庠生
- 指府、县学的生员,明清时期秀才的别称。
- 孝廉
- 孝指孝顺,廉指廉洁。汉代选举人才的科目,由各郡国向朝廷推举人才,称为孝廉。明清时期通过科举考试得中举人,也是士民入仕的重要途径,故雅称举人为孝廉,实际上已无孝廉之古意。
- 选贡
- 科举制度中贡入国子监生员的一种方式。明弘治年间于常贡之外,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以充贡入学之贡生。每三、五年一选。清朝拔贡、优贡即由此而来。
- 学博
- 清朝对州、县学学官如教授、教谕、学正的别称。
- 学使/学政
- 提督学政的简称,俗称学台、学道、督学、提学、宗师、大宗师。明代初设,南京、北京以御史为学政,地方以各省按察使司官员充任,主管一省教育政令。清沿明制,以学政为派往各省的教育行政长官,掌管按期巡视所属各级儒学、考核教育、考课生童、考选贡生等事。学政乃钦差之官,多由翰林、科道、部属官员充任,各带原衔品秩,任期三年,而不论本人官秩大小,皆与督抚平行。
- 学正
- 学官名。始置于宋,清沿明制,于各州设学正,为州学教官。官秩为正八品。职掌祭祀文庙及训导州学生徒,考核学业勤惰,评定品行优劣,以报于学政。国子监亦设学正之官,协助博士训导生员。
Y
- 一第
- 指在科举考试中进士及第。
- 月课
- 清朝学校考核制度之一。因每月进行一次,故称月课。国子监的月课每逢望、朔日举行,由祭酒、司业主持,考试内容为四书、五经及诏、诰、表、策论、判等,对八旗官学生也定期试以经书及满、汉文字等;府、州、县学的月课由教官主持,除四书文之外,兼试策论,试卷送学政查核。
Z
- 掌教
- 明清时期对府、县学教官或书院主讲人的称呼。
- 召试
- 科举考试名目之一,即由皇帝诏召举行的考试。清朝皇帝康熙、乾隆、嘉庆多次出巡,每于巡幸之地举行召试。应试的进士、举人、贡生、监生、生员等,先由本地官学、本地方申报学政,并会同督抚考选。召试考赋、论、诗各一篇,题目钦命,大臣监试。取列一等之进士、举人授补内阁中书缺;贡生、监生、生员特赐举人,授内阁中书学习行走,并仍准应会试。取列二等者受奖赏或充各馆誊录。
- 正榜
- 科举考试中录取正式名额的榜示,与副榜相对而言。清袭明制,在乡试、会试时仍分二榜取士,康熙以后规定正、副榜比例为五比一。
- 中式
- 科举考试被录取,称为中式,即合于标准之意。
- 诸生
- 明清时期对已入各府、州、县学读书的生员(俗称秀才)的通称。
- 主司
- 科举考试的主考官。
- 总裁
- 明清时期科举会试的主考官,被称为总裁。清初,拣选阁部大员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来充任,后改为二三人或四五人。咸丰后,简为四人,一正三副,遂为常例。一般由翰林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及一二品官充任,专主衡文,决定考生去取,拟定中者名次,考试完毕,仍回原任。
- 座师/座主
- 明清时期已考中的举人、进士称其本科乡试主考官或会试总裁官为座师,又称座主。
职官类
B
- 比部
- 职官名。主管审计的职务,历代职权不一,如魏、晋时,主掌诏书、律令的审核。唐时,负责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宋时,主掌中外帐籍。但因随有行政处分,故隶属刑部。明清时期以比部作为刑部及其司官的别称。
- 编修
- 掌管撰修国史、会要、实录的官吏。宋朝于国史院、实录院、枢密院设,无定员。明清时期隶属翰林院,位次于修撰,与修撰、检讨同为史官,品级为正七品,无定员,多以殿试一甲第二、三名及二甲进士留馆者充任。
- 别驾
- 汉制,为州刺史的佐官,因随刺史巡行视察时另乘车驾,故称为别驾。明清时期,为各府通判的别称。
- 兵部
- 清朝中央六部之一,主管全国绿营兵及武职官员铨选、考核、奖惩与马政、驿递等事务。雍正元年(1723)以大学士兼理部务,无定员。下设尚书、左右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职,有武选司、车驾司、职方司、武库司以及会同馆、捷报处等机构。
- 博士
- 古代学官名,源于战国,秦、汉时为皇帝的侍从顾问官员,参预议政、制礼,典守书籍,属太常。汉武帝改置五经博士,兼具学官职能,掌教授经学、考核人才。隋唐以来,历朝相沿,多置为议礼官、学官、技艺官。明清又有专授先儒后裔的五经博士。
- 部郎
- 明清中央各部郎中、员外郎的统称。
C
- 材官
- 武卒或供差遣的低级武职。又指主管工匠、土木之事的官署。
- 参将
- 始置于明,位在总兵、副总兵之下,为分守一路的将官。清沿明制,指绿营兵中的中级武官,地位低于副将,高于游击、都司和守备,品级为正三品,负责本营的军事训练、防务和行政管理等事务。
- 参军
- 又作参军事。东汉末始有参车骑将军军事、参丞相军事之名。西晋公以上领兵持节为都督者,置参军六人,佐理府事。东晋公府等机构亦置,为僚属诸曹长官。隋唐诸州府、王府、十二卫及太子率府置参军。明洪武三年(1370)诸王府亦置,正五品,旋改从五品,洪武九年改名长史。
- 参领
- 清朝八旗组织中层编制单位的长官。满、蒙、汉八旗及护军营、前锋营等皆置有参领,位在都统之下,佐领之上。
- 参戎
- 明清时期武官参将的别称。
- 参知政事
- 唐代始设。宋初于同平章事之下设参知政事,为宰相的副职,简称参政。
- 曹司
- 官署。六部诸曹郎中职司所在。
- 漕帅
- 漕运总督的尊称。明清时期管理国家漕运事务的最高长官,负责监督和管理从南方各省经运河运输至北京的粮食及其他物资,品级为正二品。有一定的兵权,每年入京述职,直接向皇帝负责,可专折奏事。其衙门设在江苏淮安。
- 茶引所大使
- 明清时期负责茶引批验的官员,其主要职责是检查茶商的运销凭证,验证茶引的真伪,确保茶叶的运销符合官方规定。清朝仅在江苏江宁府设茶引批验所,置大使一员,又称茶引批验所大使,品秩未入流。
- 词馆/翰林院
- 唐代初设,集各种才艺之人于院中供皇帝使令,称为翰林待诏。宋代设翰林学士院,为皇帝起草诏旨。明代成为外朝官署,改学士院为翰林院。清朝沿设,为储才之所,掌编修国史、进讲经史、草拟文书等事务,长官是掌院学士。
- 词林
- 明代洪武初年建翰林院,匾额题为词林,故通称翰林院为词林。又为翰林的别称。
- 刺史
- 汉代于各州置刺史,掌管地方监察,后成为管理一州的行政长官。清朝为知州的尊称。
D
- 大府
- 明清时期总督、巡抚的别称。
- 大吏
- 独当一面的高级官员。
- 大司空
- 周之大司空主管建筑工程,六部中的工部负责建筑工程,职能相近,故明清以此作为工部尚书的别称,六部尚书之一,是工部的最高长官,负责全国工程事务的管理,品级从一品。
- 大司寇
- 周代大司寇职掌刑狱,六部中的刑部负责刑狱事务,职能相近。故明清以此作为刑部尚书的别称,六部尚书之一,是刑部的最高长官,负责全国的司法和刑狱事务,品级从一品。
- 大司马
- 《周礼·夏官》司马之长为大司马,掌邦政。六部中的兵部负责军事事务,职能相近,故明清以此作为兵部尚书的别称,六部尚书之一,是兵部的最高长官,负责全国的军事事务,品级从一品。
- 大司农
- 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大农令为大司农,为九卿之一。六部中的户部负责军事事务,职能相近,故清朝以此作为户部尚书的别称,六部尚书之一,是户部的最高长官,负责全国的财政、户籍、土地、漕粮等事务,品级从一品。
- 大宗伯
- 《周礼·春官》大宗伯,掌邦国祭祀、典礼等事,六部中的礼部负责礼仪、祭祀等事务,职能相近,故明清以此作为礼部尚书的别称,是六部尚书之一,礼部的最高长官,主管朝廷中的礼仪、祭祀、宴餐、贡举等事务,品级从一品。
- 典乐
- 掌管朝廷的乐舞事务。
- 典吏
- 胥吏名。供职于某些地方衙门而无俸禄无官职的具体办事人员。为清朝外吏之一种。清制,凡司、道、府、厅、州、县所属吏员,皆称典吏。其选用、管理及役满考职,均有一定的制度。
- 典史
- 清朝知县的属官。始置于元代,与县尉同为知县属官。清沿明制,废县尉,置典史,每县一人,品级未入流,掌管稽检狱囚。县丞、主簿出缺,由典史兼领其事,故可尊称为某县右堂。又因清朝将元代县尉所掌缉捕盗贼之事,亦归典史掌管,故典史也别称县尉。
- 都司
- 清朝绿营兵中的营级武官,正四品,位于参将、游击之下,守备之上。又有陆路都司及水师都司。四川、云南土司中亦有都司,称土都司。
- 都统
- 满名原为“固山额真”,顺治十七年(1660)始定汉名为都统,清朝八旗组织中各旗的最高长官,满、蒙、汉八旗各一人,共二十四人,品级为从一品,掌管本旗的户籍、田宅、教养、营制、兵械,以及选官序爵、操练演习等军政事务。
- 督抚
- 总督和巡抚的合称,明清时期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
- 度支判官
- 宋朝三司度支判官的省称,主要负责协助度支副使掌管全国财政大权。北宋前期,盐铁、度支、户部各置判官,以朝官充任,分掌本部诸案公事。宋神宗改制,度支司复置郎中、员外郎,遂罢判度支事。
E
- 贰尹
- 指唐代州府副职少尹,从四品下,掌贰府州之事。明清以贰尹为县令副职县丞的别称。
F
- 藩司
- 明清布政使的别称,又称藩台、方伯。明清各省承宣布政使司的主官,掌一省政令与财赋。明初设十三布政使司,左、右各一人,从二品,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清沿明制,康熙六年(1667)起止设一人,从二品,全国十七直省,唯江苏设二人,共十八。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遂为属官,与按察使合称两司。
- 方伯
- 明清时期布政使的别称。周代以一方诸侯之首为方伯,《礼记·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汉唐称负责一州的刺史、明清称负责一省的布政使为方伯。
- 封疆
- 明清时期总督、巡抚的别称,总揽一省或数省军政,类似古代分封疆土的诸侯,又称封疆大吏。
- 抚军/中丞
- 明清时期巡抚的别称,又称抚台、抚院、部院。巡抚有治军的事权,故称。始设于明代,职责为代天子巡视天下。清朝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民政等,与总督同为封疆大吏,品级为从二品。
- 副宪
- 明清都察院副长官左副都御史的别称。
G
- 阁学
- 宋代显谟阁、徽猷阁等阁直学士的省称。明代内阁大学士也简称阁学。清朝内阁大学士只称中堂,或称相公,不称阁学,惟对内阁学士简称为阁学。定制满六人、汉四人,品级为从二品。
- 宫保
- 唐宋太子太保、太子少保的通称。清朝对太子少保的称呼,雍正以后不立太子,而保留太子傅保之名,为大臣及有功者加官赠官,有衔而无实职。凡得太子少保衔者,尊称为宫保。
- 宫詹
- 太子詹事的别称,属东宫詹事府,负责管理和教育太子及其东宫事务。明朝置詹事府,设詹事及少詹事,为三、四品官,多由尚书、侍郎等兼任,带翰林院学士衔。其下有左右春坊及司经局等。清朝沿置,分设满、汉员额,品级为正三品,汉员兼翰林侍读学士衔,实为文学侍从官员,参预经筵日讲,提学编书,职掌与翰林官略同。
- 观察
- 官名,后成为明清道员的别称。唐代于各道设观察使,为各道的最高长官,负责察访州县官吏功过及民间疾苦。后世因分守、分巡道也管辖府州,有巡察之责,与唐代观察使职责相近,故别称道员为观察。
- 观察推官
- 唐代在节度、观察等使下置推官,掌勘问刑狱。宋代在开封府置左右厅推官,各州与临安府置节度、观察推官,皆掌司法事务。元明于各府亦置推官,清初犹沿置,后废。
- 光禄卿
- 南朝梁置,北齐以后称光禄寺卿,掌管皇室的膳食。唐一度改称司宰寺卿,寻复旧称,专掌酒醴膳馐之事。历代沿置。清朝光禄寺主官为光禄寺卿,设满、汉各一人,品级为从三品,职掌宴劳荐飨之事。
- 广文
- 明代以广文作为府、州、县学儒学教职官员的雅称。
- 广文馆
- 唐宋的学校。唐代国子监属下七馆之一,天宝九年(750)始设,置博士及助教各一人,掌教国子监习进士课业的生徒。宋初复设,为应试或落第举人讲习之所。元祐以后,废置无常。
H
- 翰林
- 翰林院官员的通称。清朝翰林院设掌院学士为长官,满、汉各有员;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满、汉各有员;修撰、编修、检讨无定员;另有在翰林院学习者,称为庶吉士。
- 翰林学士
- 初为文学侍臣,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参谋禁密,职权日重,礼遇益亲,有“内相”之称。明朝属翰林院,掌制诰、修史、文翰,为文学顾问之臣。初居翰林学士承旨之下,从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罢承旨,翰林学士遂为翰林院长官,正五品。清朝罢。
- 河督/河帅
- 河道总督的别称,又称总河、河台。掌管黄河、运河事务的最高长官。清朝设有江南河道总督,驻淮安清江浦;山东河南河道总督,驻济宁州。品级为正二品,例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及兵部侍郎衔,职掌黄河、运河道的治理,疏浚堤防等。
- 户部侍郎
- 户部的副长官,品级从二品,协助户部尚书处理户部的各项工作。户部作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的财政、土地、户籍、赋税等事务。
- 户曹
- 掌管民户、祠祀、农桑等的官署。清朝户部司员也称户曹。
- 黄门
- 秦汉时官名,因给事黄门,故名。后为非宦者充任的黄门侍郎、给事黄门侍郎等官的简称。
J
- 给事中
- 唐宋以来,居门下省的要职,掌侍从规谏,事权甚重。元朝掌修起居注,正四品。明清分为六科,其官为六科给事中,掌谏诤弹劾之职。
- 给谏
- 明清以前为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的合称。清朝用作六科给事中的尊称,雍正七年(1729)升为正五品,分掌发科抄、稽庶政,注销各衙门文卷及给发敕书,赴任文凭,察核奏销册、文武生童学册等事。
- 计吏
- 掌管会计簿籍的官员。
- 记室
- 官名,东汉置,掌章表书记文檄。后世因之,或称记室督、记室参军等。明清文人间也称为官员掌管文书者为记室。
- 祭酒
- 汉平帝置六经祭酒,秩上卿,后置博士祭酒,为五经博士之首。晋初改置国子祭酒;隋唐以后则置国子监祭酒,为国子监之主管官,至清末废。又泛称年长或位尊者。
- 监司
- 负责监察的官员及官署之统称。汉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等通称为监司。明清道员以监司为别称,如布政使司的参政、参议,按察使司的副使、佥事等道员皆可称为监司。
- 检讨
- 宋有史馆检讨,掌修国史。明清时期翰林院设翰林院检讨,位次于编修,与编修同称为史官,无定员,皆选新科进士中年轻、优等者充任,职务虽闲,礼遇甚重,升迁甚速。
- 教习宗学
- 清朝宗学中负责教育皇族子弟的学官,由宗人府管辖。顺治九年(1652)始设宗学,以学行兼优的满、汉官员各一人为教师。雍正二年(1724)定制,其中设清书教习二人,由罢闲旗员及进士、举人、贡生、生员中善翻译者充任。
- 节度
- 即节度使,也简称节使。唐代所设,掌管一道或数州军民要政,宋以为虚衔,元废。
- 节相
- 清朝对兼具大学士与总督(或钦差身份)的高级官僚的尊称。
- 金吾
- 负责皇帝大臣警卫、仪仗以及掌管京城治安警卫的武职官员。其名称、体制、权限历代多有不同。汉有执金吾,唐宋以后有金吾卫、金吾将军、金吾校尉等。
- 京兆/大京兆
- 即京城地区的行政长官,又称京兆尹、京尹、大京兆、府尹。汉武帝设置,位列九卿。清朝特指京师顺天府尹。
- 经略
- 明代在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之官,权任极重,在总督之上。清初亦曾设有此职,清中期以后废除。
- 九门提督
- 步军统领的别称。九门,指京城内九门,即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德胜门、东直门、西直门、朝阳门、阜成门。康熙十三年(1674)改由步军统领提督九门事务,故称九门提督。实为皇室禁军统领,品级正二品,嘉庆四年(1799)定为从一品,额缺一员,由皇帝特简亲信的满洲大臣兼任。
L
- 郎官
- 初谓侍郎、郎中等职,汉代均称为郎官。唐代以后专指郎中、员外。
- 郎中
- 清朝中央各部院中办事官员之一,为部院下属各司的主官,与员外郎、主事等合称司员。先秦时期始置郎中,为国君之侍卫。清初各部院的启心郎职责近似郎中,后改称郎中,位于侍郎之下,员外郎之上,分掌部院所属各司事务,员额多寡不一。此外,盛京五部、陵寝衙门、九门提督衙门等亦有郎中。康熙九年(1670)郎中定为正五品,遂成定制。
- 乐府令
- 古代主管音乐官署的长官,始立于汉代。
- 礼部
- 隋唐以后为六部之一,掌管国家的典章制度、礼仪、祭祀、学校、科举、宗俗教化和接待四方宾客等事务,长官为礼部尚书。历代相沿不改。清末废部,改设典礼院。
- 礼部尚书
- 礼部的最高长官,品级为从一品。
- 礼房
- 明清时期知县衙门下属机构,六房之一,办理祭祀、考试等事务的下属机关。
- 理藩部
- 即理藩院,清朝特设在六部以外的部级机构,掌理蒙、回、藏等藩属事务的官署,兼办从北、西两方陆路来的外国交涉事务。清末改为理藩部。长官为管理院务大臣,特简大学士担任。下设左、右满侍郎各一人及额外蒙古侍郎一人,以及郎中、员外郎、堂主事等,下属分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理刑、徕远六司为办事机构。
- 吏目
- 元朝于儒学提举司及各州设吏目为参佐官。明代的翰林院、太常寺、太医院,留守、安抚、招讨、市舶、盐课诸司及都指挥司、各长官司、各千户所、各州均有设置。清朝仅太医院、五城兵马司及各州置之。其职除太医院吏目与医士类似外,其余或掌文书,或佐理刑狱及官署事务。
- 粮道
- 明清督粮道的简称,隶属总漕,掌监察兑粮、督押运船等漕务。清沿明制,又称粮贮道,山东、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各一人,江苏二人,品级为正四品,下设库大使、典吏等官。乾隆四十八年(1783)规定各省粮道必须亲督运船抵临清,交盘后方回本任,无漕粮省分所设的粮道归地方督抚管辖。
- 流外官
- 未入流的官员。清朝在品官体系之外设置的官职,主要是一些辅助性或事务性的职位,通常由低级吏员担任。
- 六卿
- 指六官,周代分掌国政的六种职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隋唐以后亦用以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
M
- 明府
- 唐以后对县令的尊称。
N
- 南书房
- 机构名。在北京故宫乾清宫西南,原为康熙帝读书处,康熙十六年(1677)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内当值,起草诏令,称“南书房行走”,又称“南斋”。雍正时军机处设立后,历朝军机大臣亦常在南书房等候召见议事。
- 内阁学士
- 清朝内阁大学士的属官,俗称阁学。雍正八年(1730)定为从二品,例兼礼部侍郎衔。设满学士六人,汉学士四人,例由詹事、少詹事、侍读学士、寺卿等官升任,主要负责协助内阁大学士处理日常事务,包括传达皇帝诏命、处理奏章等,职务轻简而地位清华。
- 内务府
- 清朝管理宫廷事务和上三旗包衣政令的机构,全名总管内务府。长官称内务府总管大臣,以满族王公、大臣兼充,无定员,另有堂郎中、堂主事等属官。下设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选等七司及上驷、武备、奉宸三院,以及敬事房、三旗参领处、三旗包衣骁骑营等数十个机构,职官上千人,活动范围遍及京畿、直隶、奉天、吉林等地。
- 臬司
- 明清时期按察使司的别称,又称臬台。明朝设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为长官,正三品,主管一省司法。清沿明制,各省设按察使,与布政使同为督抚大员的下属,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乡试,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
Q
- 轻车都尉
- 清朝外姓功臣与外戚的世爵名称,非实职。乾隆元年(1736)置为公侯伯子男爵之下的第六位,本身又分为四等,品级为正三品。
- 权知
- 暂时代掌某官职。宋代官员以差遣治事,官衔前常带“知”字,“知”为主持之意。资历浅者任品秩高的职务时加“权”字。
S
- 上书房
- 又称尚书房,清朝皇子皇孙上学读书的地方,起初地点变动无常,雍正元年(1723)设定在乾清宫南庑东首,离皇帝正寝乾清宫很近,便于皇帝亲自监督。上书房设总师傅,由翰林院掌院学士充任。另设师傅,例选翰林官在内教习经史、诗词及满汉文字等。另有谙达管理马匹鞍鞯及教习鸟枪等事,哈哈珠子掌进食之事。
- 上书房行走
- 清朝将不设专官的机构或非专任的官职称为行走,非正式官职,只是一种差使,其编制仍在原供职衙门,俸禄待遇及升迁转补也按原衙门品级及俸次。上书房行走简称“上行走”,是清朝翰林院的侍读、侍讲学士被皇帝选派入值上书房,担任皇子皇孙的读书师傅,统称为“上书房行走”或“行走上书房”。
- 尚书
- 明代以后中央部门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分掌政务,各部长官为尚书,掌管一部事务,品级从一品。
- 少司空
- 明清时期工部侍郎的别称。清朝工部侍郎是工部的次长官,职位仅次于工部尚书,主要负责协助尚书处理工部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程管理,品级从二品。
- 少司寇
- 明清时期刑部侍郎的别称。清朝刑部的次长官,职位仅次于刑部尚书,主要负责协助尚书处理刑部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司法管理,品级从二品。
- 少司马
- 明清时期兵部侍郎的别称。清朝兵部的次长官,协助兵部尚书管理全国军事行政事务,包括武官选拔、军队调动、兵籍管理等,品级从二品。
- 少司农
- 明清时期户部侍郎的别称。清朝户部的次长官,职位仅次于户部尚书,主要负责协助尚书处理户部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财政管理,品级从二品。
- 少宰
- 清朝吏部侍郎的别称,又称少冢宰。清朝吏部的次长官,职位仅次于吏部尚书,主要负责协助尚书处理吏部的日常事务和具体人事管理,品级从二品。
- 少詹
- 少詹事的简称,詹事府的次长官,主要辅佐詹事管理东宫太子的教育和詹事府的日常政务,品级正四品。乾隆十三年(1748)定为少詹事满、汉各一人。
- 侍读
- 翰林院属官,掌撰述编辑、儤直经幄之事。乾隆五十年(1785)以后定制满二人,汉三人,雍正三年(1725)升为从五品。内阁属官也有侍读,掌勘对本章,检校签票之事,设满、蒙、汉军、汉各二人,正六品。
- 侍读学士
- 翰林院属官,掌撰述编辑、儤直经幄之事。乾隆五十年(1785)以后定制满二人,汉三人。品级初为从五品,雍正三年(1725)升为从四品。内阁属官也有侍读学士,掌收发本章、总稽翻译事宜,设满四人,蒙、汉各二人,雍正三年定为从四品。
- 侍讲
- 初为侍从皇帝、太子讲授经义之官,始见于汉。清沿明制,置为翰林院属官,掌撰述编辑、儤直经幄之事。品级初为正六品,雍正三年(1725)改为从五品。乾隆五十年(1786)定为满官二人、汉官三人。
- 侍郎
- 明清时期中央六部的次长官,佐助尚书处理一部事务,有左右、满汉之分。乾隆十四年(1749)升为正二品,遂成定制。理藩院亦置侍郎。
- 侍史
- 战国时齐国置掌记录之官,即官员手下负责文书工作的侍从。
- 侍御
- 全称侍御史。侍御史为秦汉时御史大夫的属官,一般简称御史,唐以后省称侍御。明清时期职官内无侍御史的正式名称,但因都察院监察御史之职责与之近似,故以侍御作为御史的通称。
- 守备
- 官名,始置于明,镇守边防五等将官之一,守一城一堡,位于游击将军之下,无品级。清朝守备为绿营兵中级军官,位在都司之下,康熙三十四年(1695)定为正五品,又称营守备,掌理营务粮饷,或为参将、游击的中军。另外,河道、漕运也设守备数人,掌治工备汛或屯田运粮。
- 庶吉士/庶常
- 明清翰林院庶常馆学员。明制,使进士观政于诸司,练习办事。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衙门者,采《书》“庶常吉士”之义,俱改称为庶吉士。清沿明制,于翰林院设庶常馆,殿试之后选优秀的进士入馆学习深造,入选者称为庶吉士,通称庶常。在馆学习三年后奏请御试,分发任用,称散馆,或授编修、检讨,或授部员司员,或外放知县,或留馆。
- 庶子
- 周代司马的属官,掌诸侯、卿、大夫之庶子的教养等事。秦因之,置中庶子、庶子员。汉以后为太子属官。两晋、南北朝称中庶子、庶子。隋、唐以后,改称左、右庶子。历代相沿,清末始废。
- 水部
- 隋唐至宋,均以水部为工部四司之一,明清改为都水司,掌有关水道之政令。相沿以水部为工部司官的别称。
- 司道
- 巡抚的主要属官,司即藩司、臬司,道即道员,包括分守道和分巡道。
- 司户参军
- 唐宋州郡的僚佐官,主要负责地方的户籍、赋税、仓库受纳等事务。
- 司寇
- 《周礼》秋官有大司寇,为六卿之一,掌理刑狱。后世称刑部尚书为大司寇,称刑部侍郎为少司寇。
- 司马
- 隋唐时州府佐吏有司人一人,位在长史、别驾之下。为佐吏之属,有参谋性质,多以贬谪或闲散的官员充任,徒具虚衔而无实权。后世称兵部尚书为大司马,称兵部侍郎为少司马。而清朝同知为知府的佐助官,别称府同知为司马。
- 司农
- 汉代九卿之一,武帝时置大司农,主管钱粮。东汉末年改为大农,魏以后改为司农或大司农。历代沿置,至明初始废。清朝因户部掌理钱粮田赋,故称户部尚书为大司农,称户部侍郎为少司农。
- 私觌(dí)官
- 指唐代出使外国的朝臣所保荐的州县官员。
T
- 太常/太常寺卿
- 官名。汉景帝中元六年改秦奉常为太常,为九卿之一,司礼乐郊庙社稷事宜。历代相沿,清末始废。清制,太常寺主官为太常寺卿,置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三品,掌管宗庙祭祀之事。
- 太常寺
- 机构名。古代太常为官名,北齐始以太常寺为太常机构之称,隋、唐以后因之,为中央行政事务机构卿寺之一,掌管宗庙礼乐祭祀。清顺治元年(1644)设太常寺,初隶礼部,置卿、少卿等官,后自礼部分出。乾隆十四年(1749)定由礼部满尚书为兼管事务大臣。设卿,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三品;少卿,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四品。另有寺丞、赞礼郎等属官若干名。
- 太史
- 职官名,编载史事兼掌天文历法。秦汉称为太史令。魏晋以后,修史之职转归著作郎,太史则专掌历法。隋改为太史监,唐改为太史局,宋则有太史局、司天监、天文院等名称。元改名太史院。明清改为钦天监,修史之职则归于翰林院,故俗称翰林为太史。
- 提调
- 清朝掌调遣吏役、处理事务之官。会典馆、律例馆等内皆置此官,位在总裁之下。另外,乡试、会试也设有提调官。
- 提督
- 提督军务总兵官的简称,别称提台、军门。清朝绿营军最高长官,品级为从一品,分设内地各省,掌一省军政,并节制各镇总兵。沿江、沿海地区专设水师提督。江南、湖南、浙江等地设置水陆提督。京城又有九门提督。
- 通政司参议
- 明清时期通政使司的重要官员,负责协助通政使处理内外奏章等事务。清制,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五品。
- 同馆
- 同在翰林院任职。
- 同考
- 同考官的省称,指科举时代协同正副主考评定文章等工作的助理考官。
- 同知
- 同知府事的简称,清朝府级地方行政机构的副长官,宋辽时始置。清沿明制,于府置同知及通判为知府辅佐官,无定员,品级为正五品,与通判分掌府属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各族民人等职。另外,直隶厅级地方行政机构的长官亦称同知,品级为正五品;河道总督属下也设有同知二十余人,作为厅的主管,专掌河务。
- 土司
- 又称土官,元明清时期在西北、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各级文武长官的统称,均由中央政府任命,发给号纸,世守其土,世掌其民,世袭其职。
W
- 文选司
- 清时期吏部所属四司之一,又称文选清吏司,职掌文官的品级及开列、考授、拣选、升调等事宜,并掌月选之政令,按满汉分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员。
X
- 县丞
- 知县的佐助官。始置于春秋。清朝有些县设县丞一人,(本句无法理解,请核查。)品级为正八品。另外,河道总督属下有县丞数十人,专管河务。
- 县尹
- 原为一县的长官,后世以县尹为县令别称。
- 相国
- 春秋战国对宰辅大臣的尊称。后渐成为官名,亦作相邦,为最高国务长官,职掌与丞相略同。明初废除宰相,清沿明制,相国是对内阁大学士(通称中堂)、军机大臣等中枢重臣的非正式尊称,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国家政务、制定政策、统率百官等事务,位列百官之首。
- 校官
- 旧时掌管学校的官员。
- 修撰
- 官名。唐朝置为史馆官吏,员额四人,掌修国史。元代于翰林院、国史院设修撰。明清设为翰林院史官之首,一般于殿试揭晓后,一甲第一名进士(状元)即授翰林院修撰,品级为从六品。
- 学士
- 明清时期翰林院及内阁等机构中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文学著作、起草诏令、参与政务等事务。明代设翰林院学士及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学士成为词臣的荣衔。清朝改翰林院学士为掌院学士,余如故。
- 巡漕
- 即巡漕御史,监察漕粮运输等事务的御史。清沿明制,乾隆二年(1737)定制设巡漕御史四人,分驻淮安、济宁、天津、通州,道光初年因漕粮改由海运,遂停派各地巡漕御史。
- 巡抚
- 清朝省级地方政府长官,总揽一省军事、吏治、刑狱、民政等,品级从二品。
- 巡检
- 官名,全称巡检司巡检,类似警官。清朝掌捕盗贼盘诘奸宄之巡检司的职官,品级为从九品。巡检始置于宋,于沿边或关隘要地设置,以武官担任。清沿明制,于府、州、县关隘险要之处设巡检司巡检。又有都转运盐使司亦设巡检,掌管对各盐场的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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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校
- 低级武官。
- 亚相
- 官位仅次于丞相的大臣。秦汉时,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丞相缺人,常以之递升,故唐以后别称御史大夫为亚相。
- 邑宰
- 县邑之长,对县令的尊称。
- 御前大臣
- 清朝负责内廷事务和皇帝近身侍卫的高级官员,由皇帝从王公大臣、满洲、蒙古王公勋亲、宗室及皇帝赏识的侍卫中特简兼充,无定员,品级为正一品,职同领侍卫内大臣,而常值班于内廷,权位尤重。
- 运司
- 转运使司的省称。宋代于地方各路(相当于省级行政区)设置转运使司,主管财政、税收、物资转运及地方监察。设转运使和转运副使,直接对皇帝负责,多由皇帝信任的文官担任。清沿明制,称都转盐运使司为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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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善
- 唐设左右赞善大夫,为东宫的属官,掌侍从翊赞事。明清沿袭,为詹事府属官,掌记注纂修之事。康熙五十二年(1713)定制,左、右均满、汉各一人,皆为六品。
- 掌科
- 明清时期对六科都给事中(监察官员)的别称,六科都给事中掌管六科。明设六科给事中,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清袭明制,雍正元年并入都察院,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皇帝处理奏章、监督六部事务、对不合理的诏令或奏章进行封驳、参与朝廷的重大事务等。
- 针博士
- 唐代太常寺太医署的属官,品级从八品上,主要负责教授针灸技术,培养针灸专业人才。
- 知府
- 府级地方行政机构的长官。始置于宋代。清沿明制,全国置知府一百八十五人,下辖知州及知县。乾隆十八年(1753)定为从四品,地位仅次于道员。按府之冲、繁、疲、难状况而选授,大多从翰林院编修、检讨,都察院给事中、监察御史及各部实任郎中、员外郎内选任。主要掌理所属州县的田赋、户籍、刑名等事务,并负责检察所属官员贤否、职事修废、举劾上报。
- 知制诰
- 掌管起草诰命之意,后用作官名。唐宋两朝专掌内命,典司诏诰的官吏。明代翰林学士或内阁学士可兼此职,清朝废除。
- 织造
- 明清时期于南京(江宁)、杭州、苏州各地设立专局,掌管织造各项丝织品以供皇室之用的官员。明代于三处各置提督织造太监一人。清沿明制,改隶内务府,由内务府人员充任。
- 制府/制军
- 总督的别称,又称制台。清朝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辖一省或两三省,有提督军务、总理粮饷、察举官吏、综理军政、节制文武官员之权。另设有专管某一事务的总督,如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总督兼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不兼者为正二品,清朝后期各省总督均兼兵部尚书衔,已成定例。
- 中翰
- 明清时期内阁中书的别称,掌撰拟、记载、翻译、缮写,品级为从七品,定额满洲中书九十人、蒙古中书十八人、汉军中书八人、汉中书三十人等。汉中书主要从进士内(除改庶吉士及分部者以外)补用,亦有从举人、生员中选补者。经一定年限,可内升部院主事或外放同知、直隶州知州,甚至可保送军机章京。
- 中书舍人
- 原为中书省的属官,参预机密,品位较尊贵。清初沿袭明制,在中书科设中书舍人官职,隶属于内阁,主要负责撰写和缮写各种重要的诏令、敕命、银册、铁券等文书,乾隆以后改称内阁中书。
- 冢宰
- 相传为殷、周辅政大臣,百官之长。春秋战国泛指执政大臣。明清时期为吏部尚书的别称,吏部最高长官,位列六部尚书之首,主要负责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弹劾等事务。
- 州判
- 官名,明代于各州设州通判为佐助官之一,清沿明制,简称州判。无定员,品级为从七品,与州同分掌州内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另外,河道总督属下也设州判十三人,为各汛专管河务之职官。
- 主簿
- 知县的佐助官,清朝有些县设置主簿,无定员,品级为正九品,与县丞分掌本县粮马、征税、户籍、缉捕等;有些卿寺也置主簿,又称典簿,专掌簿书事务。另外,河道总督属下也有主簿数十人,为各汛主官,专管河务。
- 主事
- 清朝中央部院衙门内各司的办事官员之一,尊称为主政,与郎中、员外郎等合称为司官或司员,地位低于前两者,品级为正六品,掌章奏文移及缮写诸事。新科进士除入选庶吉士进翰林院深造外,分部为候补主事也属较好的出路,一般于三年后可实授主事,日后仕途升转较宽广,内升可由各该部堂官保奏补用,外转则可升补直隶州知州等官。
- 转运/转运使
- 唐代始设。初称水陆发运使,后设诸道转运使,分掌水陆转运和全国谷物财货转输、出纳。宋初改设专职都转运使和转运使,掌一路或数路财赋,后又兼理边防、治安、钱粮、巡察等,成为居府州之上的行政官职。元、明、清设都转盐运使,专管盐务及水陆漕运。
- 宗伯
- 周代六卿之一,掌管礼仪祭祀等事,即后世礼部之职。故称礼部尚书为大宗伯或宗伯,称礼部侍郎为小宗伯或少宗伯。
- 宗丞
- 清朝宗人府属官,宗人府府丞的省称,主要负责协助管理皇族的属籍、谱牒等事务,额缺一人,由汉人补授,品级为正三品。
- 总兵/总镇
- 明代遣将出征,别设总兵官、副总兵官以统领军务。其后总兵官镇守一方,渐成常驻武官,简称总兵。清因之,于各省置提督,提督下分设总兵官及副总兵官,为绿营兵的高级将领,品级为正二品。总兵所辖地方常称镇守某处总兵官,故俗称总镇。
- 总督
- 始置于明代,总管辖区内的文武庶政,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管理一省或兼管数省。清沿明制,亦称为制军、制府、制台,另设专管某一事务的总督,如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品级为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从一品。
- 总宪
- 御史台古称宪台,故明清都察院左都御史别称为总宪,称左副都御史为副宪。全国最高监察机构的长官,掌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左都御史设满、汉各一人。
- 佐贰
- 辅佐主司的官员。明清时期凡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如通判、州同、县丞等,统称佐贰,品级略低于主官。